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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人員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關需用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考試及格者,應由用人機關填寫用人
需求表,報請主管院、部 (會、處、局、署) 、省 (市) 政府審核後轉送
銓敘部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