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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會計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會計系、科畢業,或其他有關系、科畢業,修習會計學課程在十二
學分以上,繳驗原校或教育主管機關正式成績單,並曾任專科以上學
校講師以上教職,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講授會計學科至少二科,其中
須包括會計學、審計學或成本會計至少一科,均在三年以上,有證明
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會計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