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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分發機關,遇缺依序分配各機關訓練半年。
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函送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
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分發任用。但各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至榜示日止
,其服務已屆滿一年以上,且所任工作與應考類科性質相近者,得由原任
職機關負責審查,具函向考選部申請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辦法另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