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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分發學習人員應佔學習機關編制內之實缺,並在學習機關支領與其考試等
級相當職位之薪級及一切待遇。其保險、撫卹均比照現職人員辦理,但不
予年終考成。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原經銓定薪級高於本考試取得資
格之薪級等,學習期滿仍准支原敘薪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