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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考試除筆試外,得按需要,另予實地測驗、口試或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第二試體能測驗之種類、內容與及格標準,依各業別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