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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口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以二至三小時為準,必要時得增減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