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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適合之桌椅。
二、提供輪椅或使用自備輪椅。
三、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