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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試卷彌封為應考人或試務工作人員毀損者,應由監場人員報告試區主任、卷務組負責人,會同依座號之號次重新彌封,事後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