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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有關法規辦理下列事項:
一、考試日程之排定。
二、試題之收取、保管。
三、試題之繕印及分發。
四、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
五、彌封姓名冊之保管。
六、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
七、分數之登記、核算及統計。
八、其他有關考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