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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試卡損壞無法讀卡時,經查證確屬應考人自行損
壞試卡或因其損壞導致電子計算機無法讀入全部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卡
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其係在試務作業
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卡,影印本上註明原
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
新讀入,或以人工輸入試卡答案。處理結果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
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卡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