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0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所定年資之計算,得累計非因機構主動解除聘僱關係之中斷前年資。但中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