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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榮家受理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案件,應於查證審核無誤後,即予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輔導會、有關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