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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備查:
一、影響國家安全。
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
三、違反國際條約、協定之義務。
四、侵害智慧財產權。
五、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者。
六、破壞國家形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