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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其進口文件上應列明「大陸 (CHINESE MAINLAND)
產製」字樣。其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中共當局標誌 (文字或圖案) 者,
應於通關放行前予以塗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塗銷:
一、中共當局標誌為鑄刻者。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物品符合行政院新聞局有關規定者。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物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