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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宗教活動,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邀請函。
二、職務證明書。
三、邀請單位立案或登記證明影本。
四、活動行程表。
五、旅行證申請書。
六、保證書。
七、邀請單位資料表。
委託在臺邀請單位代提申請時,應附委託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