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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專業資
格、活動計畫內容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並得要求邀請單位及申請人提供
有關資料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