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10:0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判斷申請案件對於其他公共利益之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對於國家安全維護之影響。
二、對於通訊傳播產業健全發展之影響。
三、對於通訊傳播產業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之影響。
四、對於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之影響。
五、強化地方普及發展及偏鄉地區普及服務之可能性。
六、促進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近用服務之可能性。
七、其他通訊傳播基本法所保障之公共利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