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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七款所稱優惠認購比例,以釋股價格折讓百分之十為限;所稱優先認購比例,以釋股總額百分之十之股份為限。
無線電視事業員工依前條第七款優惠認購之股份,自受讓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