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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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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且表現方式輕微。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輕微性表現或性暗示。
三、其他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