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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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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為防範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造成損害,或為減輕受害程度,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通知該管轄區域內之系統經營者為左列措施:
一、停止播送全部、部分或特定頻道之節目。
二、指定於全部、部分或特定頻道播送特定節目或訊息。
前項通知未明示頻道者,視為系統經營者應停止播送全部頻道之節目,或於全部頻道播送特定節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