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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電影事業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配置相當人員及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電影事業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核定。
電影事業應將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留存營業所在地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