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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輸入第二條第一款電影片,其每部之複製片 (拷貝) ,情節應相同;情節
不同者,應勒令全部退運。但僅寬度、型式不同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