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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法第五條聲請給予新聞記者證書時,應備具聲請書、附繳證書費一百
元、印花稅費二元、二寸半身相片二張,審查合格後,給予證書,如證書
遺失或毀損時,得於登報聲明作廢後,檢同原登聲明報紙,附繳證書費一
百元、印花稅費二元、二寸半身相片一張,申請內政部補發。
前項申請書及證書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