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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前條第一款情形者,底泥禁止使用於各項用途。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符合水利法規定之水利事業,為確保國民健康、生活環境安全且底泥之污染物質無經沖刷、流布、沉積、引灌致污染其它環境介質之虞者,應於執行該水利事業相關工作前提交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審查,無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安全之相關用途。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