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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
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