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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諮詢機構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諮詢人員之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五、諮詢機構及人員與申請服務項目相關之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六、任務編組、組織架構圖及說明。
七、依申請服務項目及區域配置通訊或資訊等軟體、硬體設備;其名稱、規格、數量、放置地點、照片應製成清冊併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機構之位置圖、配置圖及所在位置。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