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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自行使用所分裝、調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使用人應依第三條規定標示。
前項於同一處所以數個容器、包裝裝盛相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得於明顯處依第九條規定設置公告板代替容器、包裝標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