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運作人於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前,應檢送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所有人應檢送依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製作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所有人委託運送者,應告知受託運送之運作人已報請備查之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執行內容,並納入委託運送契約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