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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運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一、未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速報或結報。
二、速報或結報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