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申請表及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照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換)發許可執照。
前項補(換)發之許可執照,主管機關應註明補(換)發日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