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所稱偽造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
四、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
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示上登載之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