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02: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核發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後,一次審查完畢,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增加一次審查。
前項審查期限為三十日,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三十日為限。但應扣除審查要求申請者補正資料之期間。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