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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販賣業者應於各門市開始營業日或本辦法實施日起二個月內,填具物品及
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表,向各門市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
理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或撤銷者,販賣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填
具前項登記表,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撤銷登記。
前二項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表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登記、變
更或撤銷登記日,以主管機關收文日或登記表郵戳日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