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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得依第三條第一項檢具申請文件,合併於環
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
件。
前項許可,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
及審查結論核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