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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