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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事業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前項營運日,指事業於第二條所定開發行為範圍內首次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限起始日或建築使用執照核發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