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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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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獎勵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自行或委託車輛製造廠或銷售商,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應檢具第一款及第四款文件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申請:
一、申請表及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書;新購電動機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所有人非同一人,應另檢具由新購電動機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所有人共同簽署之保證書,由新購電動機車所有人提出申請。
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外籍人士,應檢具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及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但持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於取得永久居留證之日起購車,免檢具所得納稅證明影本,並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三、老舊機車之中央主管機關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四、新購電動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獎勵者之姓名及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申請獎勵者姓名及牌照號碼時,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或交車之經銷商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如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