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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環工技師受託執行簽證業務,應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為環工技師證明已盡專業工作責任,及作成簽證報告所表示意見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