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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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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三、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
五、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
六、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八、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