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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介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求職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職業介紹機關或介紹業者得拒絕之:
一、未達法律所定某種工作之勞動年齡者。
二、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三、有惡性傳染病或不良習慣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