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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單位,應依據各職類「承
辦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 (以下簡稱自評表) 自
行評鑑符合規定後,檢附下列文件連同自評表一式二份備函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評鑑:
一、設立、登記許可或立案證明。
二、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但公立機構不在此限。
三、二年以上之租約或借用同意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