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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設立主體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三、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
四、服務對象障別、障礙程度。
五、擬設訓練職類及容量。
六、收退費標準。
七、訓練設備清冊。
八、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規劃。
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