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導師應配合執行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並加強受訓學員之職業倫理、敬業精
神及對職業之認識與信心,增進學員學習興趣與身心健全發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