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2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