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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申請。
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並不得違背其意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