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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國內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
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於任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單一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十。單一基金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