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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