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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組長以上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應由理事長依規定標準提經理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任期與理事會同。但新任理事會對原任工作人員,
除其犯有重大過失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予以解聘或資遣外,仍應繼續聘任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