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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植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外動物應施檢疫物及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合格者,始得進儲自由港區;不合格者,動物應施檢疫物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植物檢疫物應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