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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農藥原體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許可證字號。
二、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輸入產品者,應註明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四、製造日期及批號。
五、農藥普通名稱。
六、有廠牌名稱者,應註明廠牌名稱。
七、物理性狀、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八、內容物淨重量或容量,並以法定度量衡單位表示。
九、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十、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十一、廢容器處理方法。
十二、危害圖式、危害防範圖式、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
十三、基因改造農藥原體應註明基因改造字樣。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標示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